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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山新建商品房下月起征收0.2%价格调节基金
9月7日,佛山市政府下发了《佛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,《办法》明确规定,从10月1日起,佛山全市范围的新建商品房销售将按销售额的0.2%向房地产企业计征价格调节基金,新建商品房销售包括了住宅、别墅、写字楼、商铺、配套车位等,但限价房、保障性住房不在计征之列。而征收对象为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商,计征额度为销售额的0.2%。这是继顺德区之后,首次在全市范围对新建商品房销售征收价格调节基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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